新所得税法对税前不可扣除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如下:
(1)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费用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若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 福利费:若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则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 职工教育经费:若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的8%,则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 工会经费:若提取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总额的2%,则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4.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若超过规定标准,则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公司的经营支出,即便这些费用有合规的票据,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个人学历教育费用、个人所得税费用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应有发票却无发票或者发票不合规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