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税务规定,当个人与雇主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补偿(例如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及其他形式的补贴)时,若该补偿金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这部分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此限额的部分不会被计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中,而是按照独立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具体而言,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 免税收入额 - 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