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税务局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如果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收款方有责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除了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外,即使其经营行为超出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