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分公司被认定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这一概念涵盖了那些合法成立、拥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这些“其他组织”有权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约,从而成为合同的一方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进一步阐明:公司有权设立分公司,并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然而,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母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一方面,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具备独立的缔约能力;另一方面,分公司在民事责任上不独立,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均由所属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