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处理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受认证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这些发票可以继续用于抵扣税款。
此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适用于这一规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