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
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相关事项。
首先,自2019年9月20日起,若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的蓝字发票,必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名为《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的文件,以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权限的有效期限仅为24小时,因此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原适用税率发票的开具工作。
其次,纳税人在申请临时开票权限的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以及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查验。
最后,对于那些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