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可享受免征
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之间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同样适用于免税规定。
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
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也指出,对于农林作物保险合同以及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同样给予免除印花税的待遇。
这些措施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