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明确指出: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其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果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则这部分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具体来说,按月领取的情况下,适用月度税率表进行纳税;按季领取的情况,则需要将领取额平均分摊到各月,然后按照每月的领取额适用相应的月度税率表来计算纳税;而如果是按年领取的话,则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