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开发产品完工时间时,需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指出,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涵盖土地的开发、住宅及商业用房的建造与销售,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和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开发。除土地开发外,若开发产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视为已经完工: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或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其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只要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即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结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并据此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