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销售退回符合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