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这一规定明确区分了申请代开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具体来说,如果申请代开的只是普通发票,那么只需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然而,若申请代开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须加盖申请代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此外,对于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情况稍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的章即可。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不同类型的发票能够正确区分并符合相应的税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