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从外部单位获得的原始凭证不幸遗失,必须首先获取该单位加盖公章的正式证明文件。此证明应详细列出原凭证的编号、涉及的金额及具体事项。之后,需经过经办单位的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的审核与批准,方可将该证明作为替代的原始凭证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某些原因(例如火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确实无法获得相应的证明时,相关人员应提供一份详尽的情况说明。同样地,这份说明也需要得到上述人员的审批后,才能被视作有效的原始凭证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