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特准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