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具体包括:
1. 出口口岸:需填写海关放行货物出境的我国国境口岸名称。 2. 经营单位:应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协议)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3. 指运港(站):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运达港口、机场或车站。 4. 合同(协议号):详细填写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 贸易方式:分别填写“一般贸易”、“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等不同类型,不能简略填报为“援助”、“赠送”或“加工装配”等。 6. 贸易国(地区):即货物的售予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地的国家(地区)。 7. 消费国(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果不能确定消费国的,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作为消费国。如果一张报关单的货物有不同的消费国,应当分别注明。 8. 收货单位:填写国外最后收货的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 9.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 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填装货单号,陆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1. 收结汇方式:填写电汇、信汇、L/C或D/P等结汇方式。 12. 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的起运点和出口货物发货单位所在地区。例如:货物从河北保定起运到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起运地点应为河北省。但是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的企业对外成交及发运的出口货物,不论货物原发运单位是何处,均以有关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为起运地点。至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或单位对外成交发运的出口货物,如果经过或者去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暂存待运出口的,则以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出口货物的起运地。 13. 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4. 货名规格及货号:应填写货物的中外文名称和详细规格(不要填写地方土语)。例如:出口钢材要填明钢号、统织物应填写纺织原料所占的比重等。货号填公司编制的商品代号。 15. 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该填写。 16. 件数及包装种类: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7. 数量: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如发电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千瓦数;内燃机除台数外,还需填马力),都要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18. 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品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以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重最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9. 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注明
外币名称。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
保险费和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明FOB成交总价。 20. 离岸价格:应按照国家
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货币对
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将第十九项的FOB成交总价折合为美元填报在外币栏。离岸价格人民币免填。 21. 随附单据:填写单据的名称。 22. 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报关员的印章并填明申报日期。 23. 海关放行日期:由出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