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计税成本的计算原则。
(一)对于出包工程,若未最终完成结算且未取得全额发票,在有充分证明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预提发票不足部分的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尚未建造或完工,可以按照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
(三)对于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包括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