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被归类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方法为:不含
增值税的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再扣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用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这一比例相较于之前的40%有所调整。
对于保险企业中的非雇员营销人员而言,其所获得的收入同样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以一个月内获取的收入视为一次收入进行征税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营销员从佣金中获得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展业成本;另一部分则是基于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劳务报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佣金中的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劳务报酬部分,则需先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之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基于当前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营销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考量,建议将佣金结构中展业成本所占的比例暂时设定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