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季报的实际利润额栏时,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
具体来说,第4行“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并扣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比照此方法填报。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期取得预售收入后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也应计入本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的规定:在填报“本期金额”列时,数据应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而在填报“累计金额”列时,数据应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综上所述,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实际利润额”对应的本期金额列应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额,而“累计金额”列则应填写本年1月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