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接团社在计算本期营业收入时,应依据向相关组团社发出“拨款单”的时间和金额,而非款项是否已实际收到。具体来说,当接团社发出“拨款单”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这意味着,即使款项尚未收到,也应将此作为当期的收入处理。
在实际收到组团社的拨款时,接团社需要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这一过程体现了会计中“借贷相等”的原则,确保了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这种方式,接团社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经营成果,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同时,这也有助于保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