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在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如果同时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那么可以使用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其次,当仅是抵扣联丢失时,则可以用该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来替代,以此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最后,若发票联不慎遗失,则可以通过使用抵扣联的复印件来完成记账工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且废止了之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中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