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起征点继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具体来说,对于定期纳税的情况,月销售额的起征点为5000至20000元(含本数),而对于按次或按日纳税的情况,每次或每日的销售额起征点则为300至500元(含本数)。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之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的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还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的措施,均未对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