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下类别的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军队使用的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因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工矿用途的土地则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