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满足以下条件的失业者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已按规定参与失业保险,且单位和个人均已履行至少一年的缴费义务;
(二)非自愿性失业;
(三)已完成失业登记,并具备求职意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者还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会超过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参考值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对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满五年的失业者,每满一年可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24个月;而对于缴费年限超过五年的,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的领取期限,同样最多可领取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