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它作为记账根据,据以登记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或分录凭单,是会计人员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单据。原则上,记账凭证必须附有相关的原始凭证方发生效力。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可见,会计凭证是指包括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财务凭证的总称。
记账凭证只是会计凭证的一种,是会计人员做账时填写会计分录的那张纸,主要是为便捷登记账簿提供会计分录;而真正发挥作用、能证明会计事项的是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或者说只有当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共同组成的会计凭证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62条也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而不是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记账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会计凭证与记账凭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内涵及所指对象也是不同的。
然而,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第二十四条、五十四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及六十三条却都是用的“记账凭证”这个名词。但从各条前后文所表达的意思以及该条款所要保护的对象来分析,皆应为“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