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28号公告,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若企业持有的发票存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或填写不规范等情况,这些均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此外,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同样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企业遇到未标明开票人的发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要求对方退回并重新开具。这一做法旨在确保所有用于税务抵扣的票据都符合法定标准,从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