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目前不存在所谓的滞留票。
自2017年起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限制已于2020年3月取消。具体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的第一条和第八条。这意味着,自2020年3月1日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其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即便超过了原定的认证确认期限,只要满足相关条件,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用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