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意味着,如果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并未实际发生,那么这些费用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进一步明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