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
1.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若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准。
2. 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