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具建筑劳务分包发票时,可以选择将品名标注为“劳务费”。此外,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清晰注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和具体地址。对于建筑劳务企业而言,开票流程与商贸企业相似,但在填写品名时需明确为“劳务费”,并且根据相关规定,还需在发票的备注中详细记录工程的具体名称及其所在位置。这一要求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提供建筑服务并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