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
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那么这些额外的支出可以增加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反之,若相关资产已经达到了其预定的折旧期限,则此类费用应被视为递延费用处理,并且在不少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活动应当被认定为是改良性质的支出:
1. 当修理所产生的成本超过了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20%时;
2. 如果经过此次维修后,该资产能够延长至少两年以上的经济使用寿命;
3. 或者,在完成修复工作之后,原本用于某特定目的的设备现在被重新配置到了一个全新的应用场景中。
因此,当企业所支付的修理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固定资产原始成本的20%,并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这部分支出就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来进行会计处理,从而相应地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