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委托加工的物资被用于销售时,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然而,如果这些物资在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则消费税不应计入成本。
这是因为,在委托他人加工的情况下,消费税是由受托方缴纳的,而委托方只是代收代缴。由于消费税只在一个环节征收,不会重复征税,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则在加工时就已缴纳了消费税,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
相反,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在最终销售时,这个消费品需要单独缴纳消费税,这就导致了同一个商品被征收两次消费税的情况。因此,为了公平起见,可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抵扣。
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应该包括委托加工的原料和加工费等。而销售收入如果出现增值,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就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则无需再交消费税;但如果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则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时已纳的消费税。
2. 当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不应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这是因为,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如果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即含消费税的价格)作为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在最终产品作为消费品销售时,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对委托加工物资部分的重复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