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的规定,粉煤灰作为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虽然可以用于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但因其属于废渣产品而非建材产品,因此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所列的免征增值税产品范围之内。同时,它也不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产品类别。
对于纳税人生产并销售的粉煤灰,应当按照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行征税,既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也不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粉煤灰时需按13%的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遵循3%的基本征收率。此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还有额外的1%低征收率选项,这一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执行,并且其有效期已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