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被定义为从被投资企业通过股息形式分配的、来自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的投资收益。当投资方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时,除了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外,该投资所得应还原为税前收益,并纳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