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如果金额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因此,不仅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而且养老保险欠账,企业补缴也可按照规定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