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则可全额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二、对于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选择在本企业直接扣除,或者按照协议归集至另一方进行扣除。接受归集的企业,在计算自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应将归集来的费用排除在外。
三、烟草企业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