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是对所得来源地的相关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计算方法包括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境内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若个人同时在境内外单位任职,且在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则按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二、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如果在境内外同时任职或仅在境外任职,并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外工作,其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将按照境内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境外工作天数为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境内工作天数。
三、其他相关条款: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如果其在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并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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