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新准则第4条规定,借款费用应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包括需要经过长时间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扩大了资本化资产的范围,不仅涵盖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
(二)在新准则下,借款费用应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含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则是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借款。对于一般借款,只有在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与该部分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否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原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仅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应资本化的期间范围仅限于自资本化开始至资本化停止这一期间。具体来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终点则是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