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