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合营各方可以选择货币形式或实物资产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
(2)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形式投入资金,不得使用人民币。
(3)外资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等必须满足生产需求,且其估值不得超过市场价格。
(4)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能显著提升产品性能或效率。
(5)中方可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价值应与市场租金相当。
(6)所有用作投资的资产需具备合法的所有权证明。
(7)禁止使用非自有财产作为出资,也不允许用企业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出资提供担保。
二、出资期限规定:
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出资时间点,并按时完成支付。
1. 一次性缴清的情况,应在营业执照发放后六个月内完成;
2. 分期付款时,首期至少达到认缴总额的15%,并在三个月内缴纳完毕。
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视为解散合营企业,相关证书失效。违约方未及时纠正其行为,守约方有权申请解散或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