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第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然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此外,销售免税货物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除非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基于此规定,公司不能拒绝给客户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