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在账务处理上与普通企业基本一致,但需要特别注意研发费用的归集及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的核算。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初审与复审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此外,这类企业的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因此在计提企业所得税时需特别留意。
根据《企业
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的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支出则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资本化,否则需费用化处理。
对于销售样品的收入,这属于商品销售收入的一种。具体的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1. 领用材料等时,借记“研发支出”,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2. 销售研发样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 根据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如果决定资本化,则借记“无形资产”;如果费用化,则借记“管理费用”,同时贷记“研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