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通常会选择委托专业的销售公司来代理销售。对于这种合作模式中支付给销售公司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那么这部分支出在不超过特定计算限额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的。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1.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当年全部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等后的余额按照15%的比例来确定可扣除的佣金上限;而人身保险公司则是以同样的方法但比例为10%。
2. 其他类型的企业,则需参考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服务提供方(比如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以此为基础计算5%作为允许扣除的佣金比例。
(二)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还特别指出,当企业需要将开发产品通过境外机构进行销售时,所支付给这些机构的销售费用(包括佣金或手续费),只要不超过该笔销售收入总额的10%,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