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具体来说,如果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那么这些费用应当被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中;否则,这些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通常是指那些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
根据第五条规定,只有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开始进行资本化处理:
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转移的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的带息债务等形式的支出。
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其所发生的利息是为建造不动产而发生的,由于建造周期较长,这部分利息可以直接归属于具体开发项目并予以资本化。然而,对于那些不能直接归属于具体开发项目的利息,则应该费用化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本化的时间节点应该是从借款费用发生、项目开始开发以及实际支出发生之时起算,直到项目竣工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项目的借款通常具有特殊性,它们往往是以项目开发为前提并且有专门用途的贷款。还款节奏通常是根据项目的销售进度来确定的,特别是对于项目开发贷款来说,银行会要求按照住宅销售进度来还款。当住宅销售比例达到70%时,就需要归还全部借款。考虑到现在房地产销售采用预售制,项目建设到主体阶段就可以拿到预售证并开始预售,因此在项目竣工前就已经售罄的情况下,能够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非常少,大部分利息都会被计入到开发成本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