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时,从经济实质的角度分析,这类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将其视为权益性交易,并将由此产生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依据《会计准则解释5号》的相关规定,当企业收到非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代为偿还债务、豁免债务或进行的捐赠,并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这些通常应当被确认为当期收益。然而,如果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这种捐赠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那么则应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相关的利得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这要求我们根据具体的行为性质来做出判断。通常情况下,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
若证据明确显示某项捐赠是由非控股股东对企业进行的资本性投入,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应为: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对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捐赠情况,由于从经济实质上看,这种行为被视为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故同样需要按照权益性交易来处理,并将相关利得记录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这样的财务处理方式有助于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此类活动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