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开支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等支出,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相关科目。
5、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