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2. 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
3. 监制章还未换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
4. 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发票。
5. 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
6. 自行使用A4纸打印清单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7.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8. 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不完整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9. 销售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10. 出租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12. 差额开票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
13.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