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在种植饲料作物、利用工业饲料进行养殖以及从事饲料类初加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将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活动分开独立核算。如果未能实现单独核算,则应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依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文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