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企业员工在出差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若能取得合规的发票,则该部分费用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1、当获取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其进项税额直接以发票上明确标注的税额为准。
2、若持有的是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则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对于持有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为: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 9%)×9%。
4、当持有的是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类型的客票时,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则遵循以下公式: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1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