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遵循法人税制原则,要求企业以法人身份为纳税主体,负责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需将其经营成果汇总至企业总机构进行统一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其经济活动应纳入企业总体考量,由总机构负责汇总税款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税务局平台上,无论分支机构被设置为非汇总还是独立核算模式,都不能单独依据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从而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这是因为,从税法角度来看,分支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纳税人,也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核算对象。因此,对于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判断,应当基于企业整体情况而非单个分支结构的数据来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