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均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意味着,无论是现金形式还是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均在允许的扣除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