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部分福利待遇提供了税收优惠。具体而言,第四条第七款明确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以及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税法中关于安家费的定义主要针对下岗职工的安家费,而“国家统一规定”则特指退职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标准。
关于安家费的具体发放标准,这一政策最早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有所阐述。该文件是《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的安家补助费标准。对于离休或退休后需要易地安家的干部,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发放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若从大中城市迁移到农村地区,则可获三百元。而对于因其他原因退职并需易地安家的干部,其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将被作为安家补助费发放。